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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处理要用好“地方经验”

  今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由诊疗活动引发的医疗纠纷以及由此引发并升级形成的社会治安冲突,多年来一直是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乃至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业机构以及患者等有关各方按照《条例》积极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形势仍然紧迫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各地就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进行了大量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具有特色同时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有益做法和经验。国务院颁行的《条例》认真总结、提炼了其各地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并上升为可在全国范围实行的法律规范。依法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运用这些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

  一是突出“预防第一”,加强综合治理。以预防为重点,着眼于从源头上减少产生医疗纠纷的因素,是强化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要务。做好了预防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也就为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创造了最好的条件。如山东省探索建立完善医疗纠纷综合处置机制、涉医伤医案件防控机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联动机制等重点工作机制,强化医疗机构自身的安保防控职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保防控。同时广泛调动社会资源,面向社会公众和患者大力宣传医学发展的科学性、局限性、风险性,引导患者和公众走出“医院包治百病”的误区,避免产生过高的、不合理的就医预期。

  二是加强医患沟通,平衡医患权益。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发生医疗纠纷往往难以避免。《条例》一方面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医疗风险评估和控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把治理医疗纠纷的关口前移;另一方面明确,医疗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科学性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咨询,都要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由医疗专家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权威判定,防止“民粹化”力量破坏医疗鉴定的科学性,损害医方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多个地方的经验表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成本低廉(不收取费用)、快捷便利、专业性较强、公信力较高等优势,有利于柔性缓解医患对抗,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等五种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其中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突出了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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